《南宁青秀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2012-2030)》公示
 发布日期: 2016-02-18 
 
 
《南宁青秀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2012-2030)》已于2015年3月6日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桂政函﹝2015﹞35号),现将该规划内容进行公示:
一、规划范围
规划总面积1354公顷。范围由西向北至东从青山路起沿青秀湖公园至竹秀路、青秀路、凤岭南路、铜鼓岭南路,由东向南至西从铜鼓岭南路至青环路至邕江,邕江至南宁大桥范围内的地域(具体范围见图纸)。
二、性质定位
青秀山是以生态环境建设为核心,以植物景观为基础,兼顾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集风景名胜游览、南亚热带特色植物展示、科普教育于一体的富有地域特色和民族气息自治区级风景名胜区。
三、规划期限
规划期限为2012年至2030年。
四、功能结构
青秀山风景名胜区规划分为核心景区与森林植物园区两大功能区域。
核心景区位于青秀山西北部,总面积518.74公顷。范围由西向南至东从青山英华路口沿青山路、青环路至青秀山宝塔岭,由南向东至北从青秀山宝塔岭沿孔庙、石壁底岭、石脚塘岭、挂账岭、铜鼓岭至凤岭南路,由东向西从凤岭南路至青山路以南的区域(具体范围以图纸为准)。该区以历史遗迹保护、生态保护与修复为主要功能。
森林植物园区位于青秀山东南部,总面积835.26 公顷。范围为除核心景区以外的地域。该区以森林植被恢复为主要功能。
五、总体布局
依据项目基地现有的地形地貌及景观特色,规划为“四区、一园”。“四区”即青山景区、兰谷景区、蜡烛湾景区、玫瑰岭景区;“一园”即东盟文化园。
(一)青山景区:位于青秀山西部,青山路以东、邕江以北,东南至龙象塔,东北至桃花岛,北接兰谷景区,包括龙象塔、凤凰阁、古道在内的主要历史遗迹分布区域,总面积401.38公顷。该区是以保护文化古迹和展示民族文化及特色植物景观为主要目的,集文物古迹参观、游览等安静休闲活动以及宗教活动为一体的景区。
(二)兰谷景区:位于凤岭南路南侧,西南接青山景区,东南与蜡烛湾景区相临,总面积304.75公顷。该区以生态恢复为主,建设集净化空气、涵养水源、减少土壤流失,增加森林蓄积量于一体,同时适当结合市民休闲及科普教育功能的景区。
(三)蜡烛湾景区:位于凤岭南路以南、铜鼓岭南路以西、青山景区以东、东至南宁国际高尔夫球场,以蜡烛湾水体为景观核心的区域,总面积326.9公顷。该区在尊重原有地形地貌和水体的基础上完善水系,结合现有植被进行植物生态恢复与建设,以涵养水源、增加森林蓄积量、展示南亚热带特色植物资源为主要功能,形成以大面积水体为景观中心,集生态建设、观光鉴赏、科普科教为一体的景区。
(四)玫瑰岭景区:位于青山景区以南、邕江以北、蜡烛湾景区以西的区域,总面积181.46 公顷。该区在原有地形上完善水系,结合现有植被进行植物生态恢复与建设,以增加森林蓄积量、展示南亚热带特色的珍贵植物资源为主要功能,形成以山环水绕为基本景观格局,集生态建设、观光鉴赏、科普科教为一体的景区。
(五)东盟文化园:位于青秀山南侧青环路南侧,邕江以北,总面积139.79 公顷。该区是集生态建设、文化体验、旅游服务、休闲度假、会展商务为一体,具有广西地方民族文化和东盟文化特色并相对独立的配套服务区,面向风景区、东盟商务区以及南宁市服务。
六、保护区的划分与保护规定
风景区用地划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三级保护区和外围保护地带区域。
(一)一级保护区区划与保护规定
 1.区划:位于风景区西北部,包括龙象塔、凤凰阁、古道在内的历史遗迹保护地带以及生态风景林保护地带在内的整个核心景区。总面积518.74 公顷。
 2.保护要求:
(1)严格保护并完善风景景观环境。
(2)对一级保护区内现状不符合规划、未经批准以及破坏景观环境的各项建(构)筑物,应结合青秀山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提出搬迁、拆迁的处理方案并逐步实施。原有建(构)筑物,依照青秀山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允许保留的,需要维修时应当经南宁市人民政府批准,确需改建时应当由南宁市人民政府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3)禁止建设与风景游赏无关的设施,不得安排旅宿床位。
(4)可安排风景游赏所必需的游览步道、观景点以及必须的服务设施,如亭廊、观景平台、公厕等相关设施。
(5)除风景游赏所必需的游览步道以及必须的游览服务设施外,严格禁止建设宾馆、招待所、度假村、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其他与风景区保护无关的建筑物。
(6)除执行特殊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和风景区观光车辆、青秀山保护管理机构工作车辆以及经核定的驻保护区单位工作车辆外,其他机动车在限制时间内不准驶入。
(二)二级保护区区划与保护规定
1.区划:位于风景区中东部以及北部,包括西门、北门、青秀湖景园、蜡烛湾景区、玫瑰岭景区。总面积695.75公顷。
2.保护要求:
(1)保护并恢复完善风景景观环境。
(2)必须限制风景游赏无关的建设,可安排少量的餐饮服务等游览设施,不得设置旅宿床位。           
(3)游览设施、交通设施、基础工程设施的建设在总体规划和相关详细规划的指导下,仔细论证、设计后,经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实施。
(4)公共交通工具应当使用环保清洁能源。                                                                                                                                       
(三)三级保护区区划与保护规定
1.区划:位于风景区南部。包括东盟文化园。总面积139.79公顷。
2.保护要求:
(1)恢复并完善风景景观环境。
(2)有序控制各项建设与设施,并与风景名胜区环境相协调,可安排规划确定的餐饮服务等游览设施。
(3)游览设施、交通设施、基础工程设施的建设在总体规划和相关详细规划的指导下,仔细论证、设计后,经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实施。
(4)有序安排同风景区性质与容量相一致的旅游设施,有序安排经营管理设施,可在东盟文化园设置规划确定的旅宿床位。
(四)外围保护地带区划与保护规定
 1.区划:位于景区东北、东部以及南部。总面积1005 公顷。
  2.保护要求:
(1)外围保护地带相关建设应与青秀山环境相协调,保护青秀山整体生态、景观以及视线的完整性。
(2)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青秀山保护条例》中的规定,结合城市总体规划规划进行城市建设活动。
(3)具体用地开发强度及景观控制内容应符相关规划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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